外来工城里车祸死亡被判“同命同价”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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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8 作者:张胜利 卫香香 刘媛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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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某不幸丧生。死者的家人将肇事司机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万多元。肇事车主则以死者是农村户口为由主张给出11万赔偿,两者相差17万。 V9/oUcCf
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日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 %3$xn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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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两者差17万 Sv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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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是郑州市某公司的司机。2007年9月18日晚11时20分,侯某驾驶小客车为公司送人,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郑供贾柴线20号时,与骑自行车沿该公路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何某相撞,导致何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侯某与乘客鲍某受伤。经警方调查,肇事司机为醉酒驾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侯某被批准逮捕。不久,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1q8f:&S/Ej
何某死亡后,其远在安徽老家73岁的老母和37岁的哥哥找到侯某给郑州市某公司打工的车主老板陈某,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某的母亲、哥哥将侯某、陈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被告认为,死者系农村户籍,应以农村收入标准赔偿。而原告认为,死者死前一直在郑州打工,应以城市标准赔偿。据了解,2007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如果按20年算,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有17万余元。这正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就农村还是城市标准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 n(*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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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按城市标准赔偿 :$FI2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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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侯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的实际车主为陈某,侯某与陈某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发生事故时侯某系醉酒后驾车,故肇事司机侯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陈某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何某在郑州打工多年,应当按照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应以城市标准赔偿受害人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Hu 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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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事赔偿赔的是经济损失 Zr8-+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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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炜青介绍说,“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格标准来衡量的,民事赔偿的并不是人生命的价格而是经济损失,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过去在判定民事赔偿时,考虑了这种差异。 ISvpjTkDg
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T{ i#0
张炜青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惟一的依据。本案中,死者何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RAbu?@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城乡“同命不同价”的怪现象。因为户口不同,赔偿金额也悬殊,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这显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KF^9Sp
张建成说,区分“城里人”与“乡下人”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建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户籍政策基础上的。这种城乡户口二元化的管理,使农民在就业、入学、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待遇与城市居民相去甚远。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各地正在逐步取消城乡差别,城乡间人员流动加快,“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界线逐渐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沿用城镇与农村不同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仅违背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且与时代的发展要求很不相符。 fq["t\S$e0
生存权、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是否用平等的态度来对待和衡量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尽管有职业、身份之别,有生活区域之异,但其生命价值应该是一样的。过去那种‘同命不同价’的判赔,多多少少带有一种歧视、不公的意味。现在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作出‘同命同价’的判赔,彰显出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于消灭城乡差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张建成说。统一城乡死亡赔偿标准不仅涉及社会公平问题,更是体现对生命的尊重。生命本无价,本无高低贵贱之分,但当一个生命不幸逝去,一定的赔偿却是对生者的安慰,也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张建成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不再以“身份定价”,施行统一的标准赔偿,撬动“同命不同价”的根基,从而真正告别“同命不同价”的时代。 ,2-i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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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彰显法律公平 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