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人员辞职法定监护人未确认 用人单位被判赔 KZ@o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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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6 作者:敖颖婕 rQPcr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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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残人员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在未取得法定监护人确认的情况下,同意了辞职申请。法定监护人提出异议,究竟智残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还能存续? PY4a6Yr
法院终审判决:智残人员的辞职行为在没有得到法定监护人确认的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同意,该辞职行为亦不产生劳动关系终结的法律后果,在双方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为此支付因终结劳动关系而涉及的相应经济补偿。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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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jMnH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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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为智残人员辞职讨说法 ul'v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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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的张小姐是持残疾人证的智障残疾人员,2001年底经上海市长宁区残疾人联合会介绍,进入上海华美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达公司)工作。 L71F6^7
张小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以后双方每年续签劳动合同。2007年2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目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小姐在餐饮部门工作,职位为管事部员工。 ff)WQx}U
然而,就在合同签订后不久,2007年5月25日,张小姐以“离家远,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书面向华美达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没有得到单位的答复。7月2日,张小姐又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出乎意料,这次申请当日就获得了单位的同意。 wIA"<5u
张小姐回家后,把辞职的事告诉了母亲。作为张小姐法定监护人的母亲,第二天就心急火燎地赶到公司,要求公司留下张小姐,继续工作直至合同期满。然而,母亲的要求没有得到单位同意。7月15日,张小姐收到了退工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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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张小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周后,仲裁委以张小姐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小姐不服,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美达公司以每月1365元的工资标准支付5个半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余元。 -~\6EK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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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X&DaT |